農村稅費改革以后,涉農收費更加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近年來,相關各方對農業水費的討論越來越多,請求政府減免農業水費的呼聲越來越高。每年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都會涉及此議題。但農業水費是一個復雜且敏感的問題,不能簡單地“一免了之”。應該在合理確定水價的同時,根據不同地區農民的承受能力收取,缺口部分由各級財政足額補貼,以實現水利工程的良性運行。
1 四川農業水費情況
1.1 農業水費收取情況
我省目前農業水費計收方式主要為灌溉受益田(土)按畝計收,部份灌區按用水量計收。收取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委托縣、鄉(鎮)財政代收;二是灌區采取自收;三是成立了農民用水戶協會的灌區,通過協會進行收取。近幾年,我省水利工程每年提供農業灌溉用水大約150多億立方米,灌溉農田面積約3700多萬畝。按照現行收費標準,2008年全省農業水費應收32660.22萬元,實收28576.17萬元,實收率87.5%。2009年全省農業水費應收32179.65萬元,實收28811.07萬元,實收率89.5%。2010年全省應收農業水費31748.63萬元,實收26224.36億元,實收率82.6%。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實際收入減少的情況下,水費優先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 用于工程維修養護的投入相對較少,僅能維持工程低水平運行。
1.2 免交農業水費情況
2005年全面免征農業稅后,四川省財政狀況較好的一些市、縣已經開始探索農民免交農業水費, 即農業水費由財政轉移支付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經有樂山市各縣(市、區)、成都市溫江區、龍泉驛區、都江堰市、郫縣等縣(市、區)農民農業灌溉用水不再繳納水費,水費由當地財政轉移支付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2 免征農業水費帶來的影響分析
免征農業水費,此舉有其積極作用,一是減少了農民的生產成本,得到灌區受益群眾的歡迎;二是減少了水管單位的工作量,使其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工程管理工作。但從長遠來分析,對節約用水、工程維護、尾部灌區用水等帶來負面影響,值得我們去認真研究和思考。
2.1 與相關法規政策要求抵觸
《水法》指出,“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免征農業水費與《水法》及國家大力推行的計量用水、節約用水,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政策相違背。2000多年來,舉世聞名的都江堰之所以能持續煥發青春,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灌區人民繼承和發揚了繳納農業水費的優良傳統,給千年古堰良性運行提供了堅強保障。如果農民不交水費了, 會使世代努力培育的水資源有償使用理念、“水商品意識”等價值體系受到嚴重沖擊甚至喪失殆盡。
2.2 不利于節約用水
目前我省大水漫灌的現象十分普遍,2009年我省總用水量223.46億立方米,其中農業灌溉用水123.64億立方米,農業灌溉用水占用水總量的55.3%,農業節水的潛力非常大。水價杠桿和水費收取機制可以有效促進節約用水,我省實行計量用水的武引灌區畝均農業灌溉用水最高限價42元,畝均用水200立方米左右,實行非計量用水的都江堰平壩灌區畝均農業灌溉用水水價28元,畝均用水500立方米左右。如果對農民農業水費實行免征,農民沒有節水動力了,上游敞開用,下游等水用, 最終將會助長農業用水浪費,同時可能導致更多的用水矛盾和水事糾紛。免收灌溉水費短期看減輕了灌區農民支出, 但從長遠分析, 卻助長了用水浪費現象, 形成“不收水費-用水浪費-水資源短缺”的惡性循環。
2.3 引起新的社會不公
我省目前還有近一半的耕地得不到有效灌溉,還處于靠天吃飯的境地。就實際情況而言,水利工程灌區的自然、經濟條件、農民的收入水平明顯好于非灌區。對用水條件,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灌區農業水費實行免征,而缺乏對非灌區的對等扶持、補償政策,沒有體現出財政對公共資源進行再分配的公平性、普惠性,必然引起農村新的社會不公,不利于農村穩定。
2.4 不利于工程的良性運行
長期以來, 農業水費一直是灌區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 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內仍將是灌區工程良性運行和水管單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費保障。農業水費免征后,灌區管理單位的良性運行將受到影響, 如果沒有穩定的經費保障, 灌區管理單位將面臨嚴峻的生存問題, 連最基本的運行都難以維持, 更談不上及時對水利設施進行維修養護。
3 農業水價及農民水費承受能力分析
3.1 四川農業水價執行情況
我省的農業供水價格是按不同灌區制定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物價、水利部門制定大型灌區的農業水價,市(縣)物價、水利部門制定中(小)型灌區的農業水價。我省多數灌區2000年農業水價在1985年的基礎上第一次上調6%;2001年第二次上調10.85%;2003年第三次上調19.15%。2003年以后全省農業水價沒有調整,目前仍執行2003年制定的農業水價計收標準。目前全省農業供水價格總水平每畝約為9元,其中,大型灌區每畝平均32元左右;中型灌區每畝平均12元左右;小型灌區每畝平均4元左右(其中部分小型灌區不收水費)。
3.2 水價標準遠低于供水成本
根據國家發改委和水利部聯合頒發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供水生產成本、根據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由于我省丘陵、山區面積占90%左右,水利工程建設投資偏高,新增一畝有效灌溉面積投資達5000元以上,致使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普遍偏高,全省水利工程現行農業供水成本每畝高達80元以上。
我省經濟欠發達,自然災害頻繁,農業生產成本逐年逐年增高,農產品價格偏低,致使農業生產效益低下,農民的農業收入增長緩慢,農業用水戶的經濟承受能力有限,因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現行農業水價計收標準普遍低于實際供水成本,現行農業水價計收標準平均僅達2001年測算供水成本的三分之一左右。我省都江堰龍泉山灌區2001年測算農業供水成本為每畝105.04元,而現行農業供水收費標準為每畝40.37(含傷殘補助費等5.37元),僅占供水成本的38.4%;綿陽市武引灌區2001年測算農業供水成本為每畝150.62元,而現行農業供水收費標準為每畝42元,僅占供水成本的27.9%;樂山市沐江堰灌區農業供水成本為58.5元/畝,實際收費價格為20元/畝,占成本的34.2%。廣安區的全民水庫灌區、岳池縣的響水灘水庫灌區農業供水成本為58元/畝和56.25元/畝,實際收費價格為自流灌溉19.2元/畝,分別占成本的33.1%和34.1%。
3.3 農民目前灌溉水費承受能力
通過我省典型灌區受益群眾問卷分析表明,農業水費在農民人均年收入2%到5%左右,大部分灌區群眾可以接受。國內一些調查資料顯示,農民對水費的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為:農業水費占到年收入的4%到6%,占農業投入的10%到12%。2010年我省農村居民全年人均純收入5919元,農業水費占到年收入的1-2%,農業水費占整個農業生產性支出的比例占8.4%。可以說目前我省現行農業水價和水費仍然處在農民可承受的范圍內。但是,要按照《水價辦法》提高灌溉水價到補償灌溉供水全成本水平,灌溉水價還要成倍增長。據測算灌溉水價上漲10%,相當于農民人均純收入下降0.5%,如果按照灌溉供水全成本的灌溉水價政策目標,農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將下降4-5%,這個數正好與近年來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增長率接近。也就說,全成本灌溉水價政策將會阻止農民收入增長的步伐,加劇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因此,水價和水費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慮農民的實際情況,當前要按供水全成本向農民計收灌溉水費是不現實的。
4 政策建議
4.1 加大對農業水費征收力度
農業水費是供水生產單位的經營性收費,是水利工程正常運行和水管單位正常運轉的主要經費來源。對于保證灌區水利工程的正常、安全運行及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省的水管單位均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收取的農業水費一般80%左右用于供養人員,其余用于工程維修。
2001年財政部、國家計委以財綜[2001]94號規定,水利工程水費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農民使用了水利工程提供的農業灌溉用水后繳納的農業水費,是和購買種子、化肥、農藥等等農資產品一樣的生產資料,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是必需的生產性支出。
農業用水收費在我國有久遠的歷史,都江堰等許多古老的灌區由于有比較嚴密的歲修和水費征收制度,歷經千年而不衰。灌溉水費的收取無論從經濟、法律、法規、政策的角度, 還是從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角度都是必要的。因此,應加強宣傳,加大征收力度,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
4.2 科學核定成本水價
應定期開展供水成本測算和審核工作, 在準確核定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潤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 環境狀況的改變, 確定不同時期的供水成本, 分步、分類、及時調整水價,才能實現灌區良性運行。
4.3 建立農業水費政府補貼機制
在考慮農民承受能力基礎上計收水費的同時,政府進行一定的水費補貼是非常必要的。水價制定應采用“成本水價=用戶承受能力+政府適量補貼”的模式,實施農業水費計收與政府補貼結合。建立農業灌溉水費補貼機制:農民仍按現行農業水價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水費,現行水價與灌區成本價格的差額由財政足額補貼。
4.4 加快末級渠系建設
應創新機制,加大對水利建設特別是末級渠系建設投入,切實解決好渠道“最后一公里問題”,努力提高灌區灌溉保證率,增強群眾對灌溉用水的滿意度,引導農民自覺繳納灌溉用水水費。同時,要加快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步伐,切實減輕農民水費支出。